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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文章出處:本站瀏覽次數:96發表時間:2020-08-27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196號

《河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4月8日省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尹弘

2020年8月19日

 

河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政府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量力而行、統籌平衡。

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并由政府有關機構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實施的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后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為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儲備、投資計劃編制、項目審批,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協調、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人民防空、審計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監督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要求,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規劃和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分級、分類建立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儲備庫,實行項目儲備制度。對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安排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概算和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批。

對省本級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概算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定),初步設計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對市、縣級項目,按照本級政府的規定進行報批。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前款第一、二、四項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簡化內容,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細化。前款第三項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概算和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并附具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和社會效益、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資金來源以及資金籌措方案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

項目單位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依法提供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節能審查意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依法編制投資概算和初步設計。

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等。概算核定后,項目實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以及預算應當符合核定的概算。

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投資概算及初步設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八條 經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編制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的依據。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資計劃、工程招標投標、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編制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或者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報告原審批機關。原審批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依據項目單位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河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各項審批手續,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協同監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申報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在完成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程序后,按照規定報批資金申請報告。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申請資金的主要原因、有關建設資金的落實情況,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和實際情況,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批復,也可以集中批復或者在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時一并批復。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確定年度政府投資總額基礎上,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經本級政府審定后,由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下達并抄送本級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資金安排方向;

(三)具體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以及資金來源;

(四)擬安排的項目前期工作費用;

(五)待安排項目以及預留資金;

(六)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完成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程序,資金申請報告已經獲得批復;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落實資金或者未明確資金來源的項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四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從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儲備庫中選取。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根據下達的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一經下達,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應當制定調整方案并報本級政府審定。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級政府對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編制、下達、實施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八條 對因項目單位缺乏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不具備自行組織建設能力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委托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在完成審批程序后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實施;或者經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機關批準后實行代理建設制度,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項目實施,建成后移交項目使用單位。

對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應當按照批復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組建項目法人。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采購等,應當依法實行招標,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辦法關于具有項目統一代碼、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手續、資金落實到位等規定,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建設的項目,各方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各方簽訂的合同同步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批復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者改變設計方案。確需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事先按照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實施。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建設期內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以及資金來源,并附具與調整投資概算有關的支撐材料,按照規定程序由有關部門報本級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原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對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或者部分分項工程投資超過批復的投資概算但項目總投資不超過核定的總投資概算的,原則上不再調整投資概算。對項目單位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自籌資金解決超投資概算問題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自行核定調整投資概算。

投資概算調整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由于項目單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投資概算的,原則上由項目單位自籌解決。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資產,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后評價。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

第三十八條 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咨詢評估、項目后評價等相關工作的費用,由委托單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評估單位支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政府年度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六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七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細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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