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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文章出處:本站瀏覽次數:215發表時間:2020-12-22

關于《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有關要求,豐富政府采購方式,增加有效制度供給,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財政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21年1月21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cn)的“財政法規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網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一式兩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條法司(郵政編碼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財政部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2:關于《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和目的)為了加強對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等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購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框架協議定義)本辦法所稱框架協議采購,是指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針對一定時期內的采購需求,通過公開征集的方式,確定多個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入圍并與之簽訂框架協議,在實際需求發生時,由采購人或者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對象按照框架協議約定的規則,在入圍供應商范圍內確定成交供應商并授予合同的采購方式。

第三條(適用范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協議方式開展采購:

(一)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采購人需要多頻次采購且單筆采購金額低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

(二)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品目,同一品目或同一采購項目年度采購預算超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人自身需要多頻次采購且采購數量、采購時間等不確定,單筆采購金額低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多家供應商承接有利于項目實施和提高項目績效的;

(三)確定多家供應商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的公共服務項目。

第四條(量價關系)框架協議采購應當遵循量價對應、帶量采購的原則,按照采購項目的預計總量、市場供應和價格變化等情況,在框架協議中合理確定量價關系。

第五條(框架協議采購的兩個階段)框架協議采購分為訂立框架協議與授予合同兩個階段。

第六條(電子框架協議采購)鼓勵利用數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框架協議采購。

實施框架協議采購的電子采購系統應當具備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確保所記錄的信息客觀、完整和可追溯。

電子采購系統及相關軟件和工具應當免費供供應商使用,并支持和滿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要求。

第二章 框架協議的訂立

第七(訂立階段采購主體)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框架協議采購,由集中采購機構負責供應商征集和框架協議的簽訂。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框架協議采購,由采購人負責供應商征集和框架協議的簽訂。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框架協議采購,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托的范圍內依法開展采購活動。

第八條(采購需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標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以及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

(二)采購標的需執行的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

(三)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衛生、技術規格、物理特性、包裝等要求;

(四)采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技術保障、服務人員組成等要求;

(五)預計采購數量,采購標的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

(六)采購標的的專用工具、備品備件、質量保證、售后服務等要求;

(七)采購標的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八)采購標的的驗收標準。

第九條(征集公告)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征集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征集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點、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名稱、采購標的簡要規格描述或采購項目基本情況,采購項目有采購預算的,包括預算金額;

(三)供應商的資格條件;

(四)框架協議的期限;

(五)獲取征集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六)響應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時間和地點,開啟方式、時間和地點。

第十條(征集文件編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征集文件。征集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參加征集活動的邀請;

(二)供應商須知,包括響應文件的編制、密封或者加密、簽署、蓋章要求等;

(三)供應商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等材料;

(四)采購需求;

(五)政府采購政策要求以及政策執行措施;

(六)報價要求或者質量競爭要求,報價要求包括對采購標的以單價、費率、折扣率等方式進行報價以及量價關系等方面的要求,質量競爭要求包括采購標的的固定價格以及供應商在采購標的質量方面進行競爭的相關因素;

(七)供應商入圍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和響應文件無效情形,包括確定入圍最高限價和入圍質量標準的方法

(八)響應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時間和地點,開啟方式、時間和地點,以及響應文件有效期

(九)擬簽訂的框架協議文本,合同文本或者為提高效率而適用的具有合同性質的有關憑證、記錄種類;

(十)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方式

(十一)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和條件;

(十二)入圍供應商的退出和補充機制;

(十三)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

(十四)供應商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

(十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征集文件中應當以醒目的方式標明。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和本辦法規定的確定成交供應商方式,合理選擇采購項目所適用的確定成交供應商方式,以實現高效便利、優質優價、物有所值的采購結果。

第十一條(征集文件提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征集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提供征集文件,提供期限自征集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后,獲取征集文件的潛在供應商數量不滿足征集工作需要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第十二條(等標期)自征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三條(征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征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征集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公告。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征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日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改變采購標的或者資格條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重新開展征集活動。

第十四條(響應文件編制)供應商應當按照征集文件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對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響應文件提交)供應商應當在征集文件要求的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或者加密后傳遞到征集文件要求的電子采購系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電子采購系統應當如實記載響應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或者加密情況,簽收保存,并向供應商出具簽收回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開啟或者解密響應文件。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加密的響應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電子采購系統應當拒收。

第十六條(響應文件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首次提交的響應文件不一致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十七條(響應文件開啟)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立即當眾開啟或者解密簽收的所有響應文件,宣布響應供應商名稱、報價和征集文件規定需要宣布的其他內容。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邀請所有響應供應商參加開啟儀式。響應供應商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未參加的,視同認可開啟結果。征集文件規定需要響應供應商在線解密響應文件的,所有響應供應商應當準時在線解密。因響應供應商原因造成響應文件未解密的,視為其撤銷響應文件。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負責對開啟過程進行記錄,對開啟、評審現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開啟記錄和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十八條(評審方法)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進行評審。評審方法分為價格優先法和質量優先法。

框架協議采購不得實行資格入圍。

第十九條(價格優先法)價格優先法,是指在采購需求既定的情況下,根據響應供應商的總體報價情況和競爭淘汰要求,確定一個合理的入圍最高限價,符合征集文件資格條件和實質性要求且響應文件評審價低于入圍最高限價的供應商為入圍候選供應商的評審方法。入圍候選供應商按照評審價由低到高排序,評審價相同的并列。

計算評審價,除了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進行的價格扣除外,不得對響應文件報價進行任何調整。

入圍最高限價可以以最低評審價和最高評審價之間的一定百分位價格為準,也可以通過設置淘汰率或者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等方式確定。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采購項目應當采用價格優先法征集。

第二十條(質量優先法)質量優先法是指在固定價格的情況下,根據響應供應商的總體質量響應情況和競爭淘汰要求,確定一個合理的入圍質量標準,符合征集文件資格條件和實質性要求且質量高于入圍質量標準的供應商為入圍候選供應商的評審方法。入圍候選供應商按照質量評審結果由高到低排序,質量評審結果相同的并列。

入圍質量標準可以通過對質量競爭因素設定指標或者綜合評分等方式確定。質量競爭因素包括采購標的的技術或者服務水平、產品配置或者服務內容等。

第二十一條(評審主體)采用質量優先法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成評審小組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采用價格優先法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自行評審,也可以組成評審小組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行評審的,本辦法規定的評審小組相關職責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履行。

第二十二條(評審小組組成)評審小組應當由采購人的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采購人的代表應當是熟悉采購需求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本單位工作人員。

評審小組成員名單在入圍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三條(評審專家選定)對于采用價格優先法和質量競爭因素能夠通過客觀指標量化的質量優先法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行選擇;對于質量競爭因素難以通過客觀指標量化、需要在評審過程中借助專業知識進行主觀判斷的采購項目,應當在征集文件中明確評審專家選擇的標準和程序。

第二十四條(評審保密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評審小組成員、評審現場組織人員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審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審現場。

有關人員對評審情況以及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五條(評審工作要求)評審小組成員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征集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第二十六條 (響應文件澄清、說明或者更正)評審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審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更正響應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信息材料。

第二十七條(征集文件內容違法)評審小組發現征集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征集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審工作,并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征集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第二十八條(編寫評審報告)評審小組應當根據評審記錄和評審結果編寫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征集供應商的評審方法和相關情況;

(二)響應文件的開啟時間和地點;

(三)評審活動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符合性審查情況、供應商量價關系合理性等;

(四)根據征集文件載明的方式,確定的入圍最高限價或者入圍質量標準;

(五)入圍候選供應商的排序名單;

(六)評審小組成員名單;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包括供應商對響應文件的澄清、說明或更正,評審小組成員更換,停止評審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評審報告簽署)評審報告應當由評審小組全體人員簽字。評審小組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有異議的,評審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三十條(評審小組及其成員的禁止行為)評審小組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確定參與評審至評審結束前私自接觸響應供應商;

(二)接受供應商提出的與響應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違反評審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傾向性意見;

(四)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五)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

(六)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七)其他不遵守評審紀律的行為。

評審小組成員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無效,并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三十一條(重新評審)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審結果:

(一)資格審查錯誤的;

(二)符合性審查錯誤的;

(三)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四)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五)客觀評審因素評審錯誤的;

(六)經評審小組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審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審小組應當當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記載;評審報告簽署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審小組進行重新評審。

供應商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重新組建評審小組評審)評審小組或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結果無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審小組進行評審,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但框架協議已經履行的除外:

(一)評審小組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有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

(三)評審小組及其成員獨立評審受到非法干預的;

(四)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審小組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審小組。

第三十三條(確定入圍供應商)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征集供應商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采購人可以自行確定入圍供應商,也可以授權評審小組直接確定入圍供應商。采購人自行確定入圍供應商的,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入圍候選供應商名單中按順序確定入圍供應商。最后一名入圍候選供應商出現并列的,按照征集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征集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采購人逾期未確定入圍供應商,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報告提出的入圍供應商。

采購人自行征集供應商和集中采購機構對集中采購目錄內品目征集供應商的,應當在評審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前款規定確定入圍供應商。

第三十四條(入圍結果公告和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入圍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告入圍結果,并將征集文件隨入圍結果同時公告。入圍結果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在公告入圍結果的同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入圍供應商發出入圍通知書;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響應供應商,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對其他未入圍供應商,應當告知入圍最高限價或者入圍質量標準。

第三十五條(入圍結果公告內容)入圍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

(三)入圍供應商名稱、地址及排序;

(四)公告期限;

(五)評審小組成員名單。

第三十六條(簽訂框架協議)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與入圍供應商應當在入圍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框架協議。框架協議不得對征集文件確定的事項和入圍供應商響應文件作實質性修改。框架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和入圍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標的情況,包括名稱、質量、技術、服務和安全標準等;

(三)采購標的單價、費率、折扣率、量價關系等合同定價方式和入圍供應商關于采購標的質量的響應情況

(四)成交供應商的確定方式;

(五)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圍;

(六)框架協議的有效期限;

(七)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和入圍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

(八)入圍供應商的退出和補充機制;

(九)需要列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終止征集活動)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征集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適用情形的;

(二)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第三十八條(征集失敗)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重新開展征集活動,或者終止征集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

(一)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后仍然影響采購公正的;

(二)提交響應文件供應商數量或評審后符合要求的供應商數量不足3家的。

第三十九條(框架協議期限)貨物項目框架協議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服務項目框架協議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框架協議的有效期可以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框架協議有效期內,采購標的不得實質性變動。框架協議范圍內的所有采購合同,應當授予入圍供應商。

第四十條(補充征集機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在框架協議有效期內補充征集供應商,補充征集機制應當在框架協議中約定。補充征集程序和評審方法等應當與初次征集相同。補充征集提交響應文件和符合資格條件、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不得少于2家,入圍供應商可以為1家。補充征集期間,原框架協議繼續履行。

第四十一條(協議供應商退出機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在框架協議中約定供應商退出機制,并明確供應商的退出情形。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入圍資格:

(一)惡意串通謀取入圍或者成交合同的;

(二)違規使用憑單或者通過合同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

(三)框架協議有效期內出現重大違法記錄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成交合同的;

(五)未按照框架協議和合同約定的事項履行義務,構成根本違約的。

取消供應商入圍資格后,剩余入圍供應商不足2家的,應當終止框架協議。

第三章 合同的授予

第四十二條(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應當根據框架協議約定的方式,從入圍供應商中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四十三條(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方式)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方式包括二次競價、比例分配、順序輪候和直接選定。

二次競價方式是指以框架協議約定的價格為最高限價,組織入圍供應商進行二次競價,根據競價結果確定成交供應商。

比例分配方式是指按照入圍供應商的排名次序,按序遞減分配采購份額或金額。

順序輪候方式是指按照入圍供應商的排名次序,依次輪序授予采購合同。一個供應商在一個順序輪候期內,只能獲得一次采購合同。供應商主動放棄合同的,按照排名次序依次順延。同一供應商連續兩個輪候期主動放棄合同授予的,視為該供應商自動退出框架協議。

直接選定方式是指以框架協議約定的價格、質量、服務標準等為依據,從入圍供應商中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四十四條(確定成交供應商方式的選擇) 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采購項目,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方式由集中采購機構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和本辦法相關規定確定;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采購項目,應當優先采用二次競價、比例分配或者順序輪候方式;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采購項目,成交供應商由服務對象直接選定。

第四十五條(確定成交供應商的規則) 采用二次競價方式的,在實際需求發生時,采購人應當從入圍供應商中選擇3家以上供應商參與二次競價,確定報價最低的為成交供應商。從入圍供應商中選擇參與二次競價供應商的方式應當在征集文件中載明。

采用比例分配、順序輪候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征集文件和框架協議中明確分配的合同份額、金額或者合同授予的順序。

第四十六條(成交結果公開)成交供應商確定后,負責采購項目供應商征集的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

采購項目適宜按照每筆成交情況公開成交結果的,應當在確定成交供應商后2個工作日內公告單筆成交結果;采購項目不宜按照每筆成交情況公開成交結果的,應當在框架協議有效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公告采購項目成交匯總結果。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單筆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

(四)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

成交匯總結果公告應當包括前款第(一)(二)項內容和所有入圍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及其成交合同總數和總金額。

第四十七條(合同定價方式及結算依據)框架協議采購應當授予固定總價合同。采購人應當根據二次競價、比例分配的結果,或者根據實際采購數量和框架協議約定的采購標的單價、費率、折扣率、量價關系等,確定合同的固定總價。

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和支付方式支付合同款項,不得以審計等結果作為合同結算和支付依據。

第四十八條(履約驗收)框架協議和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驗收,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采購檔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框架協議采購檔案,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

采購檔案可以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的法律責任)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編制采購需求的;

(二)未在本辦法規定時間內確定入圍供應商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入圍供應商或者成交供應商的

第五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框架協議適用情形開展框架協議采購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編制征集文件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對開啟、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組織評審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的;

(六)擅自終止征集活動的;

(七)向供應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框架協議或者成交條件的;

(八)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的;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入圍或成交結果無效的處理)有本辦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入圍結果或者成交結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政府采購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評審小組成員的法律責任)評審小組成員有本辦法第三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第五十五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五十六條(電子采購系統開發建設、運營機構的法律責任)電子采購系統及相關軟件和工具的開發建設、運營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經運營的應當停止運營;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出現安全性、保密性或者可靠性問題的;

(二)不依法記錄保存信息的;

(三)不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要求的;

(四)向供應商收取費用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期間計算)本辦法規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八條(數量計算)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所稱的“低于”不足,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九條(實施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    日起施行。

 


關于《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要求,豐富政府采購方式,增加有效制度供給,我們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簡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針對多頻次、小額度采購創設框架協議采購制度,不但可以規范簡化采購流程,提高采購效率,而且能夠發揮一定的采購規模效應,也是國際通行做法。為貫徹落實《改革方案》要求,我們結合國內開展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等實踐經驗,借鑒國際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管理制度,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見稿》。

二、《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分為總則、框架協議的訂立、合同的授予、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五章,共六十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關于框架協議采購的定義和適用情形。

《征求意見稿》規定,本辦法所稱框架協議采購,是指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針對一定時期內的采購需求,通過公開征集的方式,確定多個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入圍并與之簽訂框架協議,在實際需求發生時,由采購人或者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對象按照框架協議約定的規則,在入圍供應商范圍內確定成交供應商并授予合同的采購方式。為避免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濫用,《征求意見稿》嚴格界定框架協議采購的適用范圍,將框架協議采購的適用限定為三種情形:一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采購人需要多頻次采購且單筆采購金額低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此類采購由集中采購機構負責供應商征集和框架協議的簽訂。二是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品目,同一品目或同一采購項目年度采購預算超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人自身需要多頻次采購且采購數量、采購時間等不確定,單筆采購金額低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多家供應商承接有利于項目實施和提高項目績效的。此類采購主要由采購人負責供應商征集和框架協議的簽訂。三是確定多家供應商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的公共服務項目。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將框架協議采購分為訂立框架協議與授予合同兩個階段。(第一章)

(二)關于框架協議的訂立。

訂立框架協議階段,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需要按照一定時期內的采購需求,通過公開征集方式,確定入圍供應商并與之簽訂框架協議。《征求意見稿》對公開征集入圍供應商的全流程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了征集公告發布、征集文件編制和提供、響應文件編制和提交、入圍供應商評審和確定、簽訂框架協議和協議供應商退出機制等有關程序和要求。框架協議訂立階段規制的重點,一是要求采用公開征集方式,保障潛在供應商廣泛參與,明確規定采用價格優先法或質量優先法兩種評審方法,不得實行資格入圍,引入競爭和淘汰,防止框架協議異化為供應商市場準入的隱性門檻;二是要求框架協議中必須包括采購標的單價、費率、折扣率、量價關系等合同定價方式,成交供應商的確定方式,入圍供應商的退出和補充機制等,并限制框架協議的有效期限,防止因濫用框架協議影響績效。(第二章)

(三)關于合同的授予。

授予合同階段,采購人將按照框架協議約定的方式,從入圍供應商范圍中確定成交供應商并授予合同。《征求意見稿》規定了確定成交供應商有二次競價、比例分配、順序輪候和直接選定四種方式。合同授予階段規制的重點,是明確采購人在入圍供應商范圍內確定成交供應商的規則,嚴格限制直接選定方式的適用范圍,確保合同授予的可預期性,引導和約束采購人通過透明、公平的方式授予合同。(第三章)

(四)關于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上位法設定的法律責任框架內,針對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特點和規制重點,分別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小組成員、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等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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